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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61号)


  《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8月24日省政府第1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李克强
                         二00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乡镇或城市市区,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的18至49周岁的育龄人员。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重点是已婚育龄妇女。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卫生、税务、民政、城乡建设、乡镇企业、房地产管理、铁路、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配合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
  第六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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