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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2001)

  在高速公路的规划红线内和一级公路的快车道内,不得埋设地下管线。
  第八条 (道路管线位置的规划安排)
  在城市道路、公路的规划红线内进行管线工程建设的,管线位置的规划安排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在规划红线的中心线以东、以南,主要安排污水管、燃气管、电力排管和电力电缆;
  (二)在规划红线的中心线以西、以北,主要安排雨水管、给水管、信息导管和信息线缆;
  (三)在快车道下敷设雨水管、污水管和综合管线隧道;
  (四)在慢车道下敷设给水管、燃气管、电力排管和信息导管;
  (五)在人行道下敷设电力电缆、信息线缆和配水管、配气管;
  (六)在绿(林)地下敷设输水管、合流污水干管以及热力、油料、化工物料等特种管线;
  (七)在绿(林)地上架设35千伏以上(含35千伏)输电线路。
  各类管线工程的建设,应当控制在规划安排的对应管线位置范围内,不得占用其他管线的规划位置。
  第九条 (地下管线交叉的处理)
  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在规划上产生交叉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相对次要管线避让相对主要管线;
  (二)易弯曲管线避让不易弯曲管线;
  (三)压力管线避让重力管线;
  (四)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
  (五)临时性管线避让永久性管线。
  第十条 (架空线的规划控制)
  在本市下列范围内,除必须架空设置的轨道交通线路和电车客运线路的触线网外,不得新建架空线工程:
  (一)中心城、新城、中心镇;
  (二)民用机场、主要铁路客运站、主要客运港口;
  (三)旅游景观区域、人文景观处;
  (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范围。
  第十一条 (架空线设置的规划要求)
  在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范围外架空设置的电力电缆和信息线缆,应当采用单杆多回路方式,沿城市道路、公路和河流两侧架设,避免跨越城市道路、公路和河流。
  架空线的杆塔应当整齐、规则排列,设置牢固,符合市容景观要求。在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条件下,新建架空线应当与现有架空线合杆架设,避免增设杆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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