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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架空线损坏的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架空线和架空线杆架的安全。
  对造成架空线损坏的,损坏者应当立即向市道监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市道监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通知被损架空线权属单位;被损架空线权属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抢修,恢复架空线的正常状态。
  第十三条 (埋设入地的代履行)
  对应当埋设入地而拒不埋设入地的架空线、市市政局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单位代为埋设入地、其费用由架空线权属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优惠措施)
  架空线权属单位实施架空线埋设入地建设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推广应用非开挖技术)
  架空线埋设入地施工应当依靠科学新技术,推广应用非开挖技术。
  第十六条 (罚则)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擅自架设临时架空线或者临时架空线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的,由市市政局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架空线应当埋设入地而拒不埋设入地的,由市市政局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不履行架空线和架空线杆架的维修和养护职责的,由市市政局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危害架空线、架空线杆架的安全或者损坏架空线后不及时报告的,由市市政局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规划管理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追究)
  执法人员在本办法的执行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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