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范围内因工程建设或者举办其他活动等原因,需要架设临时架空线的,应当按照城市道路市、区两级管理分工,向市市政局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市政局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工程建设或者其他活动结束后15日内,申请人应当拆除架设的临时架空线。
第七条 (入地规划与计划)
本市内环线以内、新城、中心镇城市道路的已建架空线,应当逐步埋设入地。
市市政局应当会同市规划局以及电力、信息、通信、交通等管理部门,制订本市架空线入地规划;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架空线入地规划,会同同级规划管理部门编制本区(县)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架空线入地建设计划,并听取相关架空线权属单位的意见。
架空线权属单位应当按照架空线入地建设计划,落实经费、组织实施。
第八条 (同步入地建设)
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的城市道路实施扩建、改建、大修工程的,沿途架空线应当同步埋设入地。
市市政局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城市道路扩建、改建、大修工程建设计划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架空线权属单位。架空线权属单位应当及时制定架空线同步入地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
因地下管位等原因无法埋设入地的架空线,经市道监办审核同意,可暂时予以保留。
第九条 (预埋管道和共同沟的利用)
已有预埋管道或者共同沟的城市道路,沿途新建线缆应当埋入预埋管道或者共同沟。
第十条 (架空线及杆架的管理)
架空线、架空线杆架权属单位应当加强对其所属架空线和架空线杆架的巡视和检查,负责架空线和架空线杆架的维修和养护,确保架空线和架空线杆架的安全、整洁和完好。
架空线、架空线杆架权属单位对废弃的架空线或者架空线杆架,应当及时予以清除。
第十一条 (权属不明架空线及杆架的处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架空线杆架权属单位发现有权属不明的架空线或者架空线杆架的,应当及时提请市道监办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90日,公告期满后无人认领的,由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