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4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8月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1月1日)修改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106号)
《上海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8月27日市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1年9月13日
上海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本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的管理,充分利用城市道路地下空间资源,改善城市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架空线,是指架设在城市道路上空的线缆,包括高(低)压输配电线路、信息传输线路、电车供电馈线等。
第三条 (管理原则)
本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合理规划、严格控制、逐步入地的原则。
第四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是本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道路管线监察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道监办)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县)范围内城市道路架空线的管理。
本市规划、电力、信息、通信、交通、市容环卫、住宅、绿化、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新建架空线的规划控制)
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范围内的城市道路,不得新建架空线。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城市道路需要新建架空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规划局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六条 (临时架空线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