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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私营企业工会条例

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4号)


  《黑龙江省私营企业工会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于2001年12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12月15日

            黑龙江省私营企业工会条例
     (2001年12月15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私营企业工会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调私营企业劳动关系,促进私营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管辖区域内各种类型的私营企业。
  第三条 私营企业工会依法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条 私营企业职工有权依法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私营企业应当支持职工依法组建工会。
  各级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应当帮助和指导私营企业组建工会。
  工商行政管理和劳动保障等部门在进行企业注册登记、年度检验和执法监察时,应当督促私营企业支持职工依法组建工会。
  第五条 私营企业工会具备法律规定的法人条件的,经市(地)以上工会依法确认并登记后,取得基层工会法人资格。
  第六条 私营企业有工会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选举工会主席一人,主持工会工作;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
  私营企业工会可以参加或者建立区域性、行业性的工会联合会。
  第七条 私营企业终止,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其会员的会籍可以继续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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