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代办的业务再行委托。
第二十八条 申请开办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省邮政管理部门办理《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许可证》,并持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后方准开业。
申请经营集邮票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于登记后7个工作日内到当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许可证》实行年检登记制度。持证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原批准机关办理年检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的,其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三十条 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经营伪造、变造的邮资凭证;
(二)经营国家禁止流通的邮票和集邮品;
(三)经营未经省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制作的集邮品;
(四)经营走私进口其他国家(地区)发行的邮票及其制品;
(五)先于发行期出售邮资凭证;
(六)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集邮票品的进出口业务;
(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一条 下列集邮品的制作,由省邮政管理部门审批和监制:
(一)无邮资明信片;
(二)特种信封(纪念封、首日封、邮简等);
(三)放大或者缩小仿印邮票图案;
(四)具有经营性质的集邮品。
第三十二条 下列邮政标准用品用具的生产、制作,由省邮政管理部门监制,并核发《邮政标准用品用具生产监制证》:
(一)邮政通信用标准信封;
(二)国内邮件袋牌;
(三)邮袋封扎带(绳);
(四)邮政包裹包装箱;
(五)邮政信报箱;
(六)双孔铅志;
(七)国家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由省邮政管理部门监制的其他邮政标准用品用具。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邮政通信用标准信封,须经省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法定检验机构检测合格。
第三十三条 《邮政标准用品用具生产监制证》有效期为三年,在生产监制证期满换发新证前三个月内,持证企业应当申请复审核发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