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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邮政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中关于“生产制作邮政信报箱许可”、“生产、制作邮政包裹箱许可”、“生产、制作国内邮件袋牌、邮袋封扎带(绳)、双孔铅志许可”、“制作具有经营性质集邮品的许可”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停止执行部分地方性法规涉及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12月18日,实施日期:2004年12月18日)停止执行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邮政条例(2011)(发布日期:2011年8月12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1日)废止

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8号)


  《黑龙江省邮政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于2001年12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12月15日

              黑龙江省邮政条例
      (2001年12月15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邮政管理,规范邮政市场,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障国家通信安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邮政管理。
  第三条 邮政是社会公用事业,承担国家指定的为社会提供普遍服务的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邮政事业的领导,并予以扶持,促进和保障邮政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省邮政管理部门主管本省邮政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行署)、县(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邮政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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