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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在陈阳分区投资开发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在陈阳分区投资开发
 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
 (2001年12月18日)

  第一条 为了加快市区陈阳分区开发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咸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陈阳寨转盘以东,渭河防洪堤以南,西宝高速公路以北,西安咸阳交界处以西范围内的开发建设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凡在陈阳分区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一律由市政策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一征用,建设项目单位不得与被征地所在村组直接协商征试行地。
  第四条 对已批准建设范围内的用地费,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收取造地费,并与市土地部门选择造地项目,完成耕地补充。
  第五条 对国家或省政府确定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用地,按评估地价的40%确定土地出让金,根据投资额度优惠收取出让金,其中2000万元至5000万元以下优惠40%,5000万元至1亿元的投资额度优惠60%;1亿元以上优惠75%。
  第六条 凡国家或省上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配套费优惠30%;1亿元以上的,优惠50%。
  第七条 对从事房地产开发、商贸用地等,一律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供地。
  第八条 对于城市公益性绿地、广场用地既可按行政划拨供地,也可试行租赁集体土地的形式使用土地,租赁最高年限30年,每亩年租金800-1000元。
  第九条 对陈旧分区内的村民建房用地,一律纳入分区规划管理。
  第十条 鼓励节约用地,提高建筑容积率,凡建筑高度在8层以上,配套费优惠20%,10层以上优惠30%,15--20层优惠50%(已享受高新技术产业配套优惠的不再享受本条规定)。
  第十一条 对陈旧分区从事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总投资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在建设期间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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