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4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9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7日)修改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0号)


  《江西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已由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01年12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12月22日

            江西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2001年12月22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留和从事各项活动的少数民族公民和组织,其合法权益的保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保障少数民族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扶持和帮助少数民族地方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
  少数民族公民和组织在维护其合法权益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依法管理。
  第四条 辖有民族乡、民族村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少数民族地方经济和社会事业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在资金投入和人才引进等方面采取优惠措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是少数民族事务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少数民族工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少数民族工作。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