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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2001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重庆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发布日期:2006年9月29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日)

重庆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1998年8月1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1年11月30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改)

  第一条 为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促进计算机的应用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第三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应当保障计算机及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的安全,运行环境以及计算机信息的安全,确保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运行。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适用本条例。
  军队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按照军队的有关法规执行。
  第五条 公安机关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二)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
  (三)宣传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法规,组织培训安全保护人员;
  (四)对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进行安全指导;
  (五)管理对计算机病毒和其它有害数据的防治工作;
  (六)审核、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
  (七)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制造、销售活动实施监督;
  (八)对国际联网及跨区、县(自治县、市)、跨行业、跨部门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备案审查及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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