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82号)
《
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2001年11月30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12月7日
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
(1998年1月21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1年11月30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林业行政执法,保障和监督林业主管部门有效实施管理,维护林政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林业行政处罚(以下简称林政处罚),系指对森林和林木(含竹子)的采伐利用、经营、加工和林产品流通以及森林防火、植物检疫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制裁。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林政处罚,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违反森林
植物检疫条例的行为,由森林植物检疫机构行使林政处罚权。
第五条 林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责令补种树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林政强制措施包括封存、扣留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