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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2001修订)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82号)


  《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2001年11月30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12月7日

             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
  (1998年1月21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1年11月30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林业行政执法,保障和监督林业主管部门有效实施管理,维护林政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林业行政处罚(以下简称林政处罚),系指对森林和林木(含竹子)的采伐利用、经营、加工和林产品流通以及森林防火、植物检疫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制裁。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林政处罚,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违反森林植物检疫条例的行为,由森林植物检疫机构行使林政处罚权。
  第五条 林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责令补种树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林政强制措施包括封存、扣留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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