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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第二批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7月31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31日)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棉花收购
 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1〕6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适应棉花流通体制的改革,维护棉花市场的正常秩序,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九月十七日
         浙江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为搞好棉花收购、加工企业的资格认定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棉花收购、加工企业的资格认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凡国内各类企业具备棉花收购、加工条件的,均可申报棉花收购、加工的资格认定。
  第三条 棉花收购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固定的收购场所;
  (二)必要的棉花收购资金;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棉花质量检验环境条件、仪器设备、仓储和消防设施;
  (四)经国家赋予资格的有关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棉花品质检验人员2人以上;
  (五)当年棉花品级实物标准;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棉花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棉花加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棉花质量检验环境条件、仪器设备、仓储和消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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