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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和河南省省直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一条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要加强对省医保中心的考核与监督管理。省财政厅要制定医疗补助经费的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并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监督检查医疗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省审计厅要加强医疗补助经费的审计。
  第十二条 中央驻郑的国家公务员执行本办法。省直驻外地的国家公务员执行当地的医疗补助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省直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省直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妥善解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较重问题,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9〕3日号)和《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结合省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是指单位及其职工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再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引入商业保险机制,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
  第三条 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退休人员)都应参加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
  第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措施,并负责实施;负责处理医、患、保之间的争议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是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的承办机构,负责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基金的筹集,按商业保险办法支付参保职工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

第二章 基金的筹集

  第六条 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基金按每人每年50元的标准筹集。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单位,从公务员医疗补助费中划转;实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单位,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中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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