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经中组部或省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省人大、省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省审判机关、省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六条 医疗补助费由省财政厅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6%列入当年预算,并按时足额划拨到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按标准在保险年度内一次性向省医保中心缴纳,作为住院医疗补助基金。
在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的前2年,由用人单位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每年每人补助不超过本人1个月工资(或退休金)的医疗费作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铺底资金,所需经费由各单位自筹,并由用人单位在保险年度内一次性向省医保中心缴纳,由省医保中心全额划入个人帐户。
第七条 全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人员,参照此办法实行医疗补助,由省财政厅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3%的比例补助,其余由各单位自筹,具体单位和人员由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共同审核;原享受公费医疗经费补助的事业单位所需的医疗补助资金,仍按原渠道筹措,需要财政补助的由省财政在核定事业单位财政拨款时给予安排;对少数资金确有困难的事业单位,由省财政区别不同情况予以适当补助。
第八条 6%的医疗补助经费主要用于下列三个方面;
(一)用于享受医疗补助人员在住院期间(含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补助,其标准为:职工补助50%,退休人员补助60%,副厅级及其以上人员(含退休人员)补助70%;
(二)用于支付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的保费;
(三)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医疗费个人自负部分补助50%,超过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补助80%。
第九条 享受医疗补助的人员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除个人自负部分外,医疗补助金额由省医保中心按规定直接对医疗机构结算。
第十条 省医保中心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并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