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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和河南省省直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7日)废止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国家
 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和河南省省直职工大额
 医疗费补充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政办〔2001〕106号 二00一年十月十九日)


  《河南省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和《河南省省直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0〕105号),结合省直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以下简称医疗补助)要与省直国家公务员实际医疗消费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着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第三条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负责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管理和支付,承担其具体经办工作。
  第四条 医疗补助经费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
  第五条 医疗补助的范围和对象是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经人事部或省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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