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总额和工资收入的计算口径按统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六条 职工年工资收入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年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费基数。
第七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人必须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职工工资收人中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人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可由用人单位直接缴纳或委托银行代扣代缴,存入省医保中心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医疗保险基金收入专户。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单位,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代发工资银行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按本实施办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章 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第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组成,分别核算,不得相互挤占。
第九条 省医保中心要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建立个人帐户。个人帐户由下列两部分组成:
(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本人个人帐户;
(二)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按下列比例划入职工个人帐户:45岁以下职工为本人缴费工资的1%;45岁以上(含45岁)职工为本人缴费工资的2%;退休人员为本人上年度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的4.5%。
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用于医疗支出,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第十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帐户后的余额全部纳入统筹基金。
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凡符合规定的医药费,均属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十二条 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职工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个人帐户主要用于支付职工门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应由个人自负的医疗费也可从个人帐户中支付。个人帐户支付不足时,由个人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