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豫政〔2001〕51号 二00一年十月十九日)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9〕38号),结合省直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
(一)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省直统筹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统筹基金要做到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三条 驻郑州市区的省直单位、中央驻郑州市区的省级机构及其职工,退休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为省直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和办法,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为省直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负责省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支付和管理,承担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具体经办工作,为职工提供医疗保险服务。
第二章 基金的筹集
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的缴费率为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8%,职工缴费率为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的2%。今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职工工资收入的提高,经批准可适当调整单位和个人缴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