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加强对教师工资发放、教育收费和向学校乱摊派、乱罚款的监管和检查,完善举报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对违反规定,不能保证教师工资发放和挪用挤占教师工资资金的地方,要严肃查处,停止上级财政的转移支付,扣回转移支付资金,并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对违反规定乱收费和挪用挤占中小学收费资金以及向学校乱摊派、乱罚款、乱集资的行为,要及时严肃查处。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要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努力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8.切实搞好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规范义务教育学制。按照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和因地制宜、合理规划、稳步实施的原则,调整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农村小学和教学点要在方便学生就近入学的前提下逐步适当合并,在交通不便的地区仍需保留必要的教学点,防止因布局调整造成学生辍学。加强乡镇中心小学建设,使之成为附近教学点的区域性教学研究中心、实验中心和文体活动中心。鼓励和提倡有需要又有条件的地方发展寄宿制学校,扩大办学规模。调整后的校舍等资产要保证用于发展教育事业。布局调整要与危房改造、规范学制、城镇建设、移民搬迁等统筹规划。教育、计划、财政等部门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支持中小学布局调整。
全省在2005年完成“五·三”学制向“六·三”学制的过渡。有条件的初中、小学可试办九年一贯制学校。
9.加强城市中小学建设,适应并促进城市化进程。要把中小学建设纳入城市建设的总体规划。在城市化进程中,加强城郊结合部、新建小区以及旧城改造中的中小学、幼儿园的合理布局和配套建设,解决一些地方中小学、幼儿园建设滞后于城市发展问题。要加强城市薄弱学校建设,优化教育资源配置,促进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均衡发展。重视解决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以流入地区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采取多种形式,保障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城镇学校班额过大问题,采取切实措施,到“十五”末,努力争取城镇中小学班额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数额内。
10.基础教育以政府办学为主,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办学。义务教育坚持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力量办学为补充;学前教育以政府办园为骨干,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大力发展以社区为依托,公办与民办相结合的多种形式的学前教育和儿童早期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在继续发展公办学校的同时,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办学。要通过新建,改建、扩建、联合办学、办分校、高初中分离等多种形式。进一步优化高中阶段教育资源配置,扩大普通高中的招生规模。到2005年左右,我省城市完全中学的高初中分离工作基本完成。鼓励发展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相沟通的综合高中,积极探索适合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不同办学模式。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对基础教育捐赠,捐赠者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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