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本着“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确保教师工资的按时足额发放。按照国务院规定,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的管理和发放要全部上收到县,原乡镇财政收入中用于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的部分要相应划拨上交到县级财政。各地要抓紧做好有关准备工作,从2002年1月起按新的管理体制运行。要严格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在核定教师编制和工资总额的基础上,按规定设立“工资资金专户”,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银行直接拨入在编教师在银行开设的个人帐户申。对财力不足、发放教师工资确有困难的县,要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中央和省、市转移支付的办法加以解决。省人民政府将把教师工资能否按时足额发放列入对各省辖市的年度目标考核,加强管理。
要保证农村中小学正常运转所必需的公用经费。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标准和定额,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制定。农村中小学收取的杂费要全部作为学校的公用经费,不足部分由县、乡两级政府予以安排。财政拨给的公用经费和学生杂费均不得用于教师工资、津贴、福利和学校基建等开支,
各级人民政府在教育经费安排中,要逐步提高基础教育尤其是义务教育经费的比重。要把农村学校建设列入基础设施建设的统一规划,统筹安排校舍建设资金。“十五”期间,通过实施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二期工程”和“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为贫困地区和困难地区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创造条件。国家专项用于危房改造的地方配套资金,由省市财政、计划、教育部门负责落实。
5.要切实征足、管好,用好农村教育费附加,增加县乡可支配的财力。农村教育费附加实行“乡征、县管、乡用”的体制,主要用于农村中小学的校舍维护、危房改造、布局调整等方面,也可适当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要把农村税费改革与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结合起来,税费改革后,要确保当地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不低于农村税费改革前的水平。中小学危房改造任务重、财政难以负担的地方,经县级农民负担监督部门批准,可以依法进行教育集资,用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
6.严格控制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坚决制止一些地方和学校乱收费。未经省级有关部门批准,各地、各中小学校不得自行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切实减轻学生家长特别是农村学生家长的负担。对于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地方和学校,要严肃处理。从2001年起,我省国家级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一费制”收费制度。各地要根据课程计划的要求,严格掌握为学生配备课本的种类和数量;在农村地区大力推广使用经济适用型教材,从2002年春季新学期起,国家级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村地区一律选用经济适用型教材,其他地区愿意选用的,有关部门要保证供应。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完善并落实中小学助学金制度,并采取减免杂费、书本费、寄宿费等办法,切实加大对贫困家庭子女上学的救助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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