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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乡镇行政区划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
 乡镇行政区划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政发〔2001〕85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行政区划是国家实施行政管理工作的基础,乡镇一级担负着组织发展农村经济和各项事业,依法实施行政管理和服务等各项职能的重担,是各项工作的落脚点,做好乡镇行政区划管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改革开放以来,经过撤销人民公社,建立乡镇基层政权这一重大改革后,我区的乡镇行政区划,在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发展农村经济和小城镇建设上起到了明显的促进作用。但随着改革的深入,现行的部分乡镇行政区划越来越不适应农村经济的发展,主要是部分乡镇规模过小,布局不够合理。遵照中发〔2000〕7号文件关于“小城镇建设要合理布局,科学规划,规模适度,注重实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撤并小的乡镇”的要求精神,结合乡镇机关机构改革,有必要对部分乡镇行政区划作适当调整。适时地、适当地调整部分乡镇规模和布局将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乡镇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有利于优化小城镇体系结构,促进小城镇建设;有利于精简机构,减少乡镇行政人员和财政支出,减轻农民负担。按照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常委会第197次会议精神和自治区九届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的决定,现就我区调整部分乡镇行政区划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乡镇行政区划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乡镇行政区划调整的决定和要求,逐步完善我区城镇管理体系,增强城镇综合实力,发挥城镇集聚和辐射带动功能,提高城镇化水平,促进我区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二、调整部分乡镇行政区划的原则
  (一)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的原则。我区各乡镇发展不平衡,经济条件和地理环境差异很大,对部分行政区划进行适当调整要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和发展需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稳步实施。主要调整撤并对象应是人口在1万人左右且布局不合理、财政收入少、尚难以形成经济文化中心的乡镇;两个乡镇政府同驻一地或靠得很近的原则上要合并;有的乡镇虽然规模较大,但撤并后有利于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也可以撤并;城市郊区与城区融为一体的,撤销乡镇,设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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