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逐步扩大最低生活保障覆盖面,将符合条件的城市居民尽可能纳入保障范围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范围和对象,是指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各地要按照国务院《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规定,本着循序渐进、逐步扩大范围的原则,分阶段解决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问题。近两年应按照国务院要求,对城市中的“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瞻养人或抚养人”的三无对象、企业改组改制进行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出现的特殊困难人群,特别是中央、自治区直属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在职职工、下岗职工、退休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要给予保障。对其它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城市非农业人口,一时无法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要采取粮油帮困措施或临时救济办法予以解决。
四、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把中央、自治区和地市直属企业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属地化管理,是国务院《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的基本原则,这一方面体现了社会救济是地方政府的重要职能,另一方面实行属地化管理也有利于实际的操作。各地从2002年1月1日起,要将中央、自治区和地市直属企业与本地企业一并纳入当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管理,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预算安排。自治区根据各地财政的实际困难,将给中央和自治区直属困难企业补助适当的保障资金,并把补助资金拨给企业所在地政府管理发放。地市困难企业的补助办法,由地市自行制定。
五、采取切实有力措施,搞好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落实
落实保障资金是健全和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关键。各地政府要按照年度计划,采取切实有力措施,抓好保障资金的筹集和落实。要重点搞好“五定”,即:定好对象,定好标准,定好筹资总额,定好市、区、县资金承担比例,定期足额拨付。民政部门在年终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款计划,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资金落实到位。保障资金主要由市、区、县承担,承担比例由各级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级政府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保障城市贫困居民的最低生活需要。
六、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保障资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