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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桂政发〔2001〕66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大决策,建立健全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城市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采取措施,加强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领导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与养老、失业保险制度以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紧密衔接的一项社会保障措施。当前,在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时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保障城市居民最低生活的最后一道“安全网”,对维护社会稳定,保证各项改革顺利进行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领导要从讲政治和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把建立健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当前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的一件大事,摆上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全面落实。要明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民政部门作为这项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给政府领导当好参谋;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统计、物价、工会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共同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各地都要把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来抓,要配备专职人员主抓这项工作。
  二、制定合理的保障标准,确保贫困居民的最低生活需求
  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直接关系到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要意义。各地要本着既保障贫困居民基本生活,又有利于克服依赖思想的原则,按照当地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必需的费用和财政承受能力,实事求是地确定保障标准。根据我区的实际,地级市的保障标准每月应不低于150元,县或县级市要在每月110元以上。各地要结合本地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对现行的保障标准进行一次分析研究,对不符合实际需要的应及时进行调整,切实使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起到最后一道“安全网”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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