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桂政发〔2001〕64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适应我区经济发展的需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3号)规定,结合当前实际情况,现对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再次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发文之月起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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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月标准│适用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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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340元 │北海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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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不含市属十二个县)、梧州市、防城港市( │
│二类│335元 │ │
│ │ │不含上思县)、钦州市、贵港市、玉林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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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宁地区、柳州地区、贺州地区和河池市、宜州市、百色市以及平果│
│三类│315元 │ │
│ │ │县、上思县,桂林市属十二个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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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305元 │河池地区(不含河池市、宜州市)、百色地区(不含百色市、平果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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