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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女发展规划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

  (2)严厉打击杀害、强奸、摧残、虐待、拐骗、绑架、遗弃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和引诱、教唆或强迫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犯罪。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性侵犯。严禁利用儿童生产和贩运毒品。
  (3)加强对企业用工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使用童工现象。
  2.司法保护。
  在处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时,落实司法保护原则。
  (1)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2)公安、司法机关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3)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人民法院免于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得歧视。
  3.法制宣传与法律服务。
  通过宣传教育和为儿童提供法律服务,动员全社会重视和保护儿童权益。
  (1)宣传普及保护儿童的法律知识,增强全社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意识。有关部门、社会、学校、家庭应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儿童保护工作,使儿童的人格与尊严得到尊重,在关爱和理解的氛围中健康成长。
  (2)加强对执法和司法人员有关儿童法律知识、权益保护和办案技能的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3)教育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儿童实施家庭暴力及其他形式的身心虐待。禁止强迫未成年人结婚或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4)加强对儿童的纪律教育、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增强儿童法律意识,提高自我保护和防范能力。
  (5)各类媒体在报道有关未成年人案件时,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真实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身份的资料。
  (6)建立保护儿童权益的工作网络。防止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及时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和受侵害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康复、回归社会工作。
  (7)建立和完善政府法律援助体系和网络,为儿童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依法制裁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在处理各类民事案件时注意维护儿童的民事权益。
  四、儿童与环境
  目标:改善儿童的生存和发展环境,尊重并鼓励儿童积极参与。
  (一)主要目标。
  1.改善儿童生存的自然环境。
  (1)农村缺水地区供水受益率达到98%。
  (2)农村改水受益率达到90%。
  (3)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60%。
  (4)农村户厕所普及率达到65%,农村户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50%。
  (5)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2005年达到70%,2010年达到75%。
  (6)城市空气和水按功能区基本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7)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2005年达到50%,2010年达到55%。
  (8)城市绿化覆盖率达到37%,农村村屯(村旁、宅旁)绿化覆盖率逐年提高。
  2.优化儿童发展的社会环境。
  (1)尊重儿童、爱护儿童,使儿童免受一切形式的歧视和伤害。
  (2)为儿童提供必需的闲暇、娱乐时间,保障儿童参与家庭、社会和文化生活的权利。
  (3)提高儿童食品、玩具、用具、服装和游乐设施的质量,保证其安全无害。
  (4)为儿童提供健康向上的精神产品,在各类经济、科技、文化、社会活动中坚持正确导向,鼓励生产各类优秀的儿童文化产品,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科技、娱乐等活动,净化儿童成长的文化环境。
  (5)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大众媒体传播有益于儿童健康成长的社会、文化信息,保护儿童免受不良信息的影响。
  (6)增加社区儿童教育、文化、科技、体育、娱乐等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各地、市所在地和90%以上的县(市)要建1个以上具一定规模的儿童校外活动场所。
  3.保护处于困境中的儿童。
  (1)残疾儿童普遍得到康复服务,提高残疾儿童康复质量。
  (2)改善孤儿、弃婴的供养、教育、康复医疗状况。
  (3)基本达到每个地级市有一所具有养护、医疗康复、教育能力的儿童福利院。
  4.加强儿童的环境教育,增强儿童的环境保护意识。
  (二)策略与措施。
  1.政府宏观政策。
  政府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时要体现“儿童优先”原则,有利于儿童的发展。
  (1)在全社会树立尊重儿童、爱护儿童、教育儿童的良好风尚,保障儿童参与的权利。
  (2)将儿童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大对儿童事业的投入。
  (3)鼓励儿童积极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培养他们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
  (4)建立和完善儿童社会保障制度。
  (5)关注女童和所有处于特殊困境中的儿童,保障其获得健康成长和平等发展的机会。
  (6)扩大儿童工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加各类儿童交流和研究活动,努力争取国内外对我区儿童事业尤其是贫困地区儿童事业的援助。
  2.法律和部门政策。
  完善和落实有利于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1)贯彻落实有关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残儿童在生活水平、医疗康复、教育培训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切实维护和保障其合法权益。
  (2)依法加强生态建设,加大环境保护和治理的力度。开展植树造林,增加森林和绿地面积,积极治理大气、水、固体废物和噪音等环境污染,控制和治理工业、生活、农村面源污染,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在农村,继续以改水改厕为重点,带动环境卫生整治,并纳入小康村、生态村等村建总体规划,多渠道加大改水改厕投资力度;加强卫生厕所建设和人畜粪便无害化处理等技术指导和服务,推广圈养家禽家畜。
  (3)广泛开展包括儿童在内的全民生态环境意识教育,提高全民环保意识,为儿童创造良好的生活与生态环境。
  (4)加强儿童食品、玩具、用具、游乐设施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完善其检测标准和质量认证工作。加强游戏机和游乐设施的安全监督,加强公共设施的管理,积极宣传安全知识,提高儿童及家长的安全意识,减少儿童意外伤害。鼓励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体现儿童受惠的原则,为儿童发展提供财力、物力支持。
  (5)鼓励创作有益于儿童身心健康的优秀儿童图书、影视、歌曲、舞蹈、戏剧、美术等作品,丰富儿童精神生活。对文化市场进行规范化管理。加强对文化娱乐场所及学校周边经营场所的检查监督。扫除淫秽、色情出版物,打击非法出版物。
  (6)各类媒体应为儿童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宣传积极向上的儿童形象,对侵害儿童权利的现象进行监督。禁止各类媒体传播色情、暴力等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信息,减少对儿童的负面影响。
  (7)积极开展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加强家庭美德建设,倡导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为儿童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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