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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女发展规划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

  (4)进一步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政策,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工作和劳动条件,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为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
  (5)把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款纳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健全和完善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条件。加强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及培训,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制意识和安全意识,提高女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6)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妇女的劳动权利。依法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
  (7)鼓励和扶持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面向农村妇女开展各种劳动技能培训,帮助其从传统种植业向非农产业转移;在城镇化建设过程中,有组织地开展劳务输出,为农村妇女在非农产业就业创造更多的机会。全区每年输出女性劳动力人数占输出总人数的50%左右,并搞好流动就业跟踪管理服务。
  (8)制定减少妇女贫困的政策措施,稳定增加贫困妇女的经济收入。在实施21世纪初扶贫开发规划和西部大开发战略中,加大对贫困妇女的扶持力度,坚持同等优先的原则,推广以农村贫困妇女为主要对象的小额信贷扶贫模式,鼓励、支持以妇女为主要对象的扶贫经济实体的发展,使贫困妇女成为扶贫资源的获得者和扶贫成果的直接受益者。
  3.社会保障和服务。
  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动在不同所有制经济实体就业、不同收入层次的妇女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确保妇女在参与经济发展中接受有效服务。
  (1)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全区城镇职工参加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人数占职工总数的比重分别达到100%、70%、85%。
  (2)普遍建立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切实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健需求。
  (3)为妇女就业提供信息、服务和培训。加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对妇女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使职业介绍成功的女性与男性的比例基本平衡。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培训,提高妇女的就业能力。2010年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其他职业培训学校女性比例达到35%。
  (4)为残疾妇女提供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有就业能力又有就业要求的残疾妇女的就业比例。
  (5)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开展有利于提高妇女劳动生产技能的各项培训活动。
  二、妇女参与决策
  (一)主要目标。
  1.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及决策水平。
  2.提高妇女参与行政管理的比例。各级政府领导班子中要有1名以上女干部;自治区和地(市)、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要有一半以上的领导班子配备女干部。正职或重要岗位女性数量有较大的增加。
  3.提高妇女干部队伍的比例。2005年全区女干部占干部队伍总数比例达到35%,2010年达到37%左右,其中少数民族女干部占少数民族干部总数比例2005年达到32%左右,2010年达到35%。
  4.女性较集中的部门、行业管理层中的女性比例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5.依法选举产生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有1名女委员,居(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中女性比例逐步提高。
  6.扩大妇女民主参与的渠道,提高妇女民主参与的水平。
  (二)策略措施。
  妇女广泛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享有充分的民主和自由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1.政府宏观政策。
  在更大范围和更大程度上推进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及决策的进程,扩大妇女民主参与的渠道。
  (1)充分保障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及决策的权利。引导妇女依法参与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提高妇女参政议政的水平和比例。
  (2)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完善平等竞争机制和公务员管理制度,健全监督检查机制,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女干部。
  (3)在制定涉及妇女根本利益的方针政策时,要注意听取各级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以及妇女组织、妇女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4)以换届选举为契机,及时选拔优秀女干部进入各级领导班子。
  (5)充分发挥各级妇联组织的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作用,使其成为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重视妇联组织在培养选拔女干部、妇女参政议政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法律和部门政策。
  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妇女平等参与决策和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鼓励、引导妇女积极参与竞争和民主管理。
  (1)按照有关部门制定的培养、选拔女干部规划,实现各级领导班子中女干部配备目标。
  (2)政府所属部门领导层中女干部数量逐步增加。逐步提高女性较集中部门、行业管理层中的女性比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民政、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领导班子中要首先配备女干部。
  (3)干部的选拔、聘用、晋升和公务员的录用,要切实贯彻“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保障女性不受歧视。
  (4)加强对年轻优秀女干部的培养并优先选拔。自治区和地(市)、县(市、区)政府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中的女干部应分别占后备干部队伍总数的10%、15%和20%。
  (5)逐步提高女干部的政治文化素质,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女干部应有较大幅度的增加。
  (6)企业、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符合条件的女性,在聘用合同中不得含有性别歧视的内容。
  (7)进一步加强基层妇女干部队伍建设。注意从县级以上政府机关特别是女性比较集中的行业、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中选派女干部到基层任职。
  (8)结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实践,注意发现和培养高层次的女性管理人材。女职工比较集中的公司制企业要依法选举女职工代表参加企业董事会和监事会,提高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女性比例。
  (9)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比例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10)在民主选举过程中,鼓励妇女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积极参与选举,提高妇女民主参与的程度和比例。
  (11)大力推进城市社区建设和农村村民自治,充分发挥妇女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作用。妇女代表会主任作为候选人提名,经选举进入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大会中女代表的比例要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3.社会宣传和培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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