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珍贵树木保护实施意见的通知

  凡运输珍贵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的,必须凭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特殊用材运输证明》和设区的市林业主管部门签发的木材运输证件通行。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珍贵树木实行分级保护的原则和规定,我省制定了第一批地方重点保护珍贵树木25种(见附件2)。
  三、建立珍贵树木保护区,健全管护责任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珍贵树木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珍贵树木主要的原生地或集中分布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建自然保护区或保护小区;对已建的自然保护区要加强管理;其它区域和零星分布的珍贵树木和古树名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建立保护点或设立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采伐或采集。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珍贵树木的保护工作,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
  四、严格管理木材经营、加工单位
  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经营、加工木材,主动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申报经营、加工的品种。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珍贵树木(含制品及其衍生物)。严格控制经营、加工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珍贵树木,出售、收购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珍贵树木必须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批准。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经营、加工珍贵树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一旦发现非法出售、收购珍贵树木的,除坚决依法严惩外,林业主管部门对其年审时应定为不合格。未经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单位,林业主管部门不再批准其经营、加工木材。
  五、加强珍贵树木的进出口管理
  出口国家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必须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标签。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标签查验放行。进口的树木或者制品、衍生物属于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物种的,必须向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放行。
  进口珍贵树木凭海关进关手续和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口证明书或非濒管物种证明书申办《特殊用材运输证明》和《木材运输证》(免征林业“金费”)。
  六、建立珍贵树木保护发展基金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