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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易地开发耕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
 易地开发耕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政〔2001〕2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经2001年9月3日省人民政府省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易地开发耕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关问题请迳向省国土资源厅反映。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九月二十日
           福建省易地开发耕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耕地开发,确保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易地开发耕地,是指个别县(市、区)因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数量较大,耕地后备资源缺乏等原因,无法实现年度非农业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的目标,而采用经济补偿的方式,委托耕地后备资源相对丰富,实现本行政区域耕地占补平衡有节余的其他县(市、区)代为履行耕地补充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 易地开发耕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开发耕地专项规划,注意保护生态环境,防止土地水化、盐渍化和水土流失。禁止开发江河源头保护范围、河道管理范围、水库等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土地,以及坡度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方,是指负有耕地占补平衡义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
  本办法所称受托方,是指代为履行耕地补充义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五条 申请易地开发耕地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占补平衡法定原则。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是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定责任,不因为申请易地开发耕地而发生责任转移。
  (二)属地优先原则。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有节余的县(市、区),其后备资源应优先满足本设区市范围内其他县(市、区)实施易地开发耕地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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