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组建所需的基本开办费及急需的执法和技术装备费等,由省财政核拨。
4.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技术机构在编人员的正常经费由省财政安排统一核定。
5.从2001年10月1日起,全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垂直管理、统收统支、分级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为省级预算收入;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预算外收入为省级预算外收入,上述收入暂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集中汇缴省级金库或上交省财政预算外专户,其中涉及中央财政收入,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统一上缴。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支出经费,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逐级下拨。有关药品监督系统垂直管理后支出基数划转等财政问题,由省财政厅另行研究制定。
6.省级财政管理部门根据药品监督管理工作需要,经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装备经费、抽验经费、办案经费及基础设施经费等专项经费,纳入省级财政支出预算,统一核定并拨付给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筹安排。新建或改善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和药检所办公用房列入省级年度基建计划,从明年开始,三年逐步解决。
三、改革的组织实施
(一)全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在省委、省人民政府及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省级有关部门和当地党委、政府密切配合,共同努力,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二)全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组建要采取自上而下、分级组建的方法。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设区的市及部分试点县(市)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组建工作,设区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组建后,负责所属县(市)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组建工作。具体方法是: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商设区的市及试点县(市)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从医药管理、药政、药检等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筹建小组,选调综合素质好、组织协调能力强,懂药检、懂药监、懂政策的领导干部担任负责人,负责做好设区的市及试点县(市)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具体筹建工作。设区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组建后,参照上述方法在所属县(市)成立筹建小组,负责做好县(市)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具体筹建工作。
(三)各市、县(市)按照国务院国发〔2000〕10号文件、全国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和全省的统一部署,结合各地实际,于今年9月30日前完成各设区的市及部分试点县(市)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组建工作,11月20日前完成县(市)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组建工作。
(四)在组建工作中,各地要严把人员素质关。严格按《关于全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人、财、物暂实行冻结的紧急通知》(闽药管〔2000〕人89号)有关规定执行,对违反以上规定,调入药政、药检、医药管理部门的人员,一律不予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