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二)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1.全省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978名(不含厦门市)。厦门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由厦门市编办在省下达的厦门市行政编制总额中列编。市、县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按核定的行政编制的10%核定,为98名。
  为老干部服务工作人员编制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2.设区市的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2名,纪检组长1名;县(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1名,纪检组长1名。
  3.事业编制和领导职数:省药品检验所事业编制为106名,全省设区市药品检验所事业编制共375名(不含厦门市),县(市)药品检验所事业编制共225名,市县事业编制共600名,分三年核定到位(具体核定数另行下达),其中2001年共核定437名,2002年达到533名,2003年达到600名。各药检所事业编制人员结构为:行政管理人员占编制总数的11%,专业技术人员占编制总数的78%,工勤人员占编制总数的11%。药品检验所经费均由财政核拨。
  省药品检验所配备领导职数为:所长1名,副所长3名。设区市药品检验所配备领导职数为:所长1名,副所长2名,县级药品检验所配备所长1名、副所长1名。
  厦门市药检技术机构编制由厦门市机构编制部门确定。
  4.今后省级和省级以下药品监督管理局所需行政编制和技术机构所需事业编制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意见,报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批准后下达。
  (三)干部人事管理
  全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领导干部和其他人员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国发〔2000〕10号文、中组部组通字〔2000〕35号文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中编办、人事部国药监字〔2001〕93号文等有关规定,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新建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所需人员,首先要从现有医药管理部门、卫生药政部门和药检机构中,按有关规定择优选调(其中非国家公务员的,必须通过公务员考试,合格者录用为公务员)。录用其他人员进入新组建的药品监管机构工作,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省人事厅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四)资产、财力经费管理
  1.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办公场所,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2.省以下医药管理、卫生行政部门的药政、药检部门职能归并后,由当地政府负责将现有的医药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药政、药检部门的相应资产划拨新组建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