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构设置与管理
1.行政机构的设置
(1)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省人民政府主管药品监督的直属机构。主要职责:主管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履行法定的药品监督管理职能。
(2)设区的市设置药品监督管理局,称XX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直属机构,为正处级(不含厦门市)。主要职责:在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监督管理工作,领导下属机构开展药品监督管理业务。
设区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可内设6个科级机构,即办公室、人事教育科、药品安全监管科、药品市场监督科、医疗器械科、稽查科。
(3)县(市)设置药品监督管理局,称XX县(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设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直属机构,为正科级。主要职责是;在设区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内设3个股(室),即综合股、药品监管股、稽查股。
各设区的市(包括厦门市)所辖区不设置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其药品监督管理职能由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
机关党组织、纪检、监察室按上级有关规定设置。
2.技术机构的设置
根据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区域设置、重组联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置技术机构:
(1)保留省药品检验所,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规格相当正处级。主要职责:负责并指导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含进口药品)检验和技术仲裁工作。
(2)设区的市(不含厦门市)设置药品检验所,为所在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规格相当正科级。主要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检验和技术仲裁工作。
(3)全省共设置21个县(市)药品检验所,为所在县(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规格均相当副科级。主要职责:接受设区的市药品检验所的业务领导,承担指定行政区域内药品检验工作。这次调整后,不设置药品检验技术机构的县(区、市),原已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予以撤销,事业编制由当地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统一收回。
厦门市药检技术机构的设置,由厦门市机构编制部门确定。其中需确定副处以上机构规格,按有关规定报批。
3.机构管理
全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实行垂直管理,省级以下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内设机构和所属技术机构的设置、变更或撤销,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意见,报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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