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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
 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2001〕2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九月十四日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二00一年九月)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10号)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人事部《关于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问题的通知》(国药监办〔2001〕93号)精神,现就全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执法监管部门的要求,按照国务院改革现行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决定精神,积极稳妥地加快我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步伐,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组建全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并实行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垂直管理。要理顺体制,转变职能,强化监管,提高效率,统一履行药品的研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职能,增强执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逐步建立依法监管、执法统一、行为规范、廉洁高效,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药品监督管理新体制,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促进福建药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根据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从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的客观要求和医药事业的发展需要出发,全省药品监督管理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和财务经费等实行垂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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