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
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2001〕2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九月十四日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二00一年九月)
根据《
国务院批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10号)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家
人事部《关于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问题的通知》(国药监办〔2001〕93号)精神,现就全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执法监管部门的要求,按照国务院改革现行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决定精神,积极稳妥地加快我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步伐,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组建全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并实行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垂直管理。要理顺体制,转变职能,强化监管,提高效率,统一履行药品的研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职能,增强执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逐步建立依法监管、执法统一、行为规范、廉洁高效,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药品监督管理新体制,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促进福建药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根据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从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的客观要求和医药事业的发展需要出发,全省药品监督管理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和财务经费等实行垂直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