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水利及水土保持工作
1、三峡输变电工程建设需改移或拆迁水源、排灌渠道、防汛道路、水电和防汛通讯线路、水文测报设施等水利工程设施的,须事先征得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由业主按原规模、等级、标准作价予以补偿,或由业主负责兴建与原工程设施效益相当的替代工程。
2、水土流失防治由业主或其委托单位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土保持方案,经审查后实施,不另收费用。工程竣工时,须对水土保持工程进行验收。工程建设中造成水土保持设施损坏的,按省政府鄂政发〔2000〕2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征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3、工程需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需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施工方案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它技术要求。
4、水利建设基金予以免征。
五、关于城市、交通、公安、环保、文物保护工作
1、三峡输变电工程项目建设要办理规划报建手续,按照工程所在地城市规划,合理布局,精心组织施工。在本省境内参与三峡输变电工程建设的外省市施工企业,持施工执照、资质证书等有效文件,到省建设厅办理登记手续,一次办理,全省通用。
2、交通部门应积极支持工程运输,全力保障大件运输的畅通。按照大件运输有关规定,公路管理部门应及时为工程承运单位办理相关手续,提供方便,并按照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一定的费用。港航管理部门要为工程大件运输优先办理有关手续;港监部门要采取相关措施,保障大件运输航行畅通。
3、公安部门要维护工程建设治安环境,依法严厉打击哄抢建设物质、阻碍正常施工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工程建设周边环境安全。
4、环保部门应积极支持工程建设,切实搞好环境保护工作。
5、文物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及时做好工程建设中的文物发掘和保护。
六、经费的调拔及管理
1、征地拆迁补偿费:由业主按统征包干协议将征地费用直接拨付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按规定逐级下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更不得层层克扣征地补偿经费。
2、各项收费必须以国家和省批准的收费项目为依据,各地不得自立收费项目。
3、各级土地管理、林业等部门要加强征地包干经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等各项经费支付使用的管理,建立财务专帐,接受同级财政、物价、审计和上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工程建设业主、设计、监理、施工队伍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杜绝违章施工,预防人身伤亡事故和其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各部门、各单位必须认真做好资质审查、安全培训、监理聘用、安全考核与现场管理等项工作,确保三峡输变电工程建设安全有序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