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三峡输变电工程征地包干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劳力安置补助费、耕地占用税、青苗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征地管理费、统一征地不可预见费、耕地开展费、新征拨用地勘丈费等。房屋拆迁包干费用按当地政府的规定执行。统征包干协议签定以后,不得随意加收与征地无关的其它任何费用,以维护协议的严肃性。
(1)土地补偿费:根据不同地类,人均占有耕地数量,拟征用土地前三年年均产值,按照《
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土地补偿费。
(2)房屋拆迁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三峡输变电工程征地范围内房屋等地面建(构)筑物,水井、坟墓及成片果树林的拆迁补偿,按当地政府现行的补偿标准执行;如当地政府无现行的补偿标准,则由业主、土地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共同核实数量,制定补偿标准并签定协议。
(3)临时用地补偿标准:临时用地确需占用耕地,应按占用一季补偿一季农作物产值计算补偿费,不能计算产值的按实际情况具体商定。
(4)耕地开垦费:三峡输变电工程确需占用耕地的,按照“占一补一”的原则。工程建设所在地有开垦新的耕地条件的,建设单位要结合施工,负责开垦新的耕地,各地土地管理部门要监督检查开垦新耕地的情况;没有开垦新耕地条件的,业主应缴纳耕地开垦费。
(5)征地后农民应缴纳的农业税、定购粮的减免等,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核减。
(6)菜地开发基金予以免征。
(7)耕地占用税由省国土资源厅根据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统一办理。
(8)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0〕386号文规定,建设单位应向省国土资源厅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情况;省国土资源厅也应向建设单位提供建设项目范围内资源分布情况和矿业权设立情况。如无压覆矿产资源,无需提交没有压覆矿产资源的报告,如压覆矿产资源则按国土资发〔2000〕386号文规定办理。
(9)线路走廊下的房屋拆迁:实行以一(老房基复垦为耕地)换一(新房基占地),进行土地置换,不减少耕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对旧房基要进行复垦,并保证必要的复垦经费。新宅基地由当地土管部门依法报批,其划分要按镇、村规划办理,尽量不占用农田、耕地。新宅基地免收相关税费。
(10)三峡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在项目选址阶段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具体按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1999〕392号文规定执行。建设项目在非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无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三、林地使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