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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实施〈农业科技发展纲要(2001-2010)〉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三)加强金融、税收、保险对农业科技的支持。
  --对转制为企业的农业科技单位,自转制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技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农业科研单位通过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收入,5年内免征所得税;对直接用于农业科研、试验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关税;对农业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包括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林业、水利、气象、华侨农场等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家和省设备投资的所得税抵免政策,按国家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
  --社会力量资助非关联的农业科技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其资助额可以全额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农业企业从事技术创新的费用,可全额计入生产成本。
  --金融机构要把科技含量高的农产品加工、农业综合开发企业作为信贷投入的重点。
  --保险机构要对农业技术推广与农业科技企业实施保险制度,扩大保险业务范围,降低科技投资风险。
  (四)加强农业科技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
  --制定优惠政策,创造良好的创业环境。吸引国内外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到我省投资建厂;鼓励留学人员和留居海外的农业科技人员回国工作。
  (五)强化法律法规对农业科技的保障作用。
  --认真贯彻落实《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种子法》、《森林法》、《水法》、《水土保持法》、《产品质量法》、《专利法》、《科技进步法》、《国家科技技术奖励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及《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等各项法律法规,保障农业科技工作的规范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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