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类,服务类农业科技机构。对于从事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服务类机构,也要逐步转化为企业(或实施企业管理)、中介机构或进入企业。
第三类,基础性、公益性为主的农业科技机构。对于从事农业基础研究、应用与高技术研究、农业资源保护、农产品质量监测、图书情报等公益性、基础性工作的机构,要在优化结构、分流人员、转变机制的基础上,按非赢利机构运行和管理,政府通过专项建设、基地建设、运行费补助和项目的形式加大支持力度,切实稳定一支精干的农业研究队伍。这部分科技机构要加快建立现代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和研究开发效率,真正发挥区域农业科技创新体系核心主体的作用。
--提升农业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积极鼓励、支持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参与农业科技工作,建立或合作建立农业科技机构;支持企业承担各级政府下达的科技任务;对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试验示范基地建设,优先支持企业承担,培植农业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逐步使企业成为农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对转制为科技型企业的农业科技机构予以优先支持,促使他们不断发展壮大,成为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的大型农业骨干企业。
--充分发挥农业高等院校、中央在鄂科研机构的作用。通过项目招标、基地建设、人才科技共建等多种方式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积极参与我省农业重大、关键技术项目的攻关和实施,鼓励、支持它们与企业合作,共同承担农业科技任务。
(二)建设强大而充满活力的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
--稳定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基层农技推广机构要建立县乡共管,以县为主的推广体系。在县乡机构改革中,对乡镇农技推广机构,要统筹规划,合理定编。要鼓励农技推广机构实行低价或免费推广方式,切实做好社会效益显著的公益性、共性关键技术的推广与示范工作;要充分保证推广工作的费用、条件和时间,提高科学技术的入户到田率;要采取多种途径、多种方式加强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工作,提高科技推广人员素质;要采取多种形式,支持基层推广机构创办农业科技示范园、乡镇农业科技示范场;建立健全各种激励措施,调动推广人员的积极性,确保重大关键项目的推广示范成效。
--大力发展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的民营科技组织。积极支持“企业+基地+农户”的运作模式,引导、支持企业、农民从事具有市场前景的开发类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农业科技推广。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各类协会和学会等组织,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服务等多种形式,从事技术推广与服务工作;大力发展农业技术中介、咨询和信息服务机构,加强农业计算机信息服务网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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