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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4.加强煤矿安全整顿期间矿业秩序的整顿,严禁采矿权人以承包、转包和租赁等方式,将部分和全部采矿权转给他人开采。对已有的以承包、转包等方式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认真清理,并依法严肃处理,坚决取缔和打击各种非法转让行为。
  5.严格劳动用工管理。小煤矿用工必须报当地劳动保障、公安部门备案。劳动保障和公安部门应对小煤矿用工依法进行监管。小煤矿从业人员必须与企业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严禁女工从事井下劳动。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国家认定的培训机构所组织的安全和操作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擅自上岗。
  6.各煤矿企业都要依据《煤炭法》和《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管理规定》,依法为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的权益。
  五、落实责任依法监管
  (一)经省委、省政府明确,省关井压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这次贯彻《通知》关于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工作中要加强协调和指导。
  关闭整顿小煤矿,责任在地方,关键是县、乡,各市、州、县(市、区)政府也要完善和建立煤矿整治领导机构,明确职责,切实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具体抓,要层层建立责任制,并落实到人。各地要把关闭整顿小煤矿工作的成效作为考核县、乡两级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各市州政府和有关部门也要组织开展明查暗访,加强对小煤矿关闭整顿工作的督查督办。
  (二)在小煤矿整顿期间,对各县、乡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本辖区内的煤矿非法生产失察,按照《中共四川省纪委、四川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关于违反煤炭行业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的政策规定的常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川纪发〔1999〕7号)追究责任。要严厉查处关闭整顿小煤矿中暴露出的腐败问题。对各级政府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股办矿,收受贿赂,公开或暗地包庇袒护,使应关闭小煤矿迟迟未能关闭的,要一查到底,严肃处理。
  (三)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监察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等部门关于〈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1〕29号),规范煤矿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各市、(州)政府要支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开展工作,对煤矿发生的伤亡事故,一律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并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严肃查处。涉及追究法律责任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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