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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二)小煤矿关闭工作必须按规定限期注销或吊销证照,炸毁井筒,填平场地,发布公告,并按要求恢复地表植被或复垦。
  (三)省政府将组织督查组分赴各地,明查暗访,对应关闭未关闭,非法无证生产,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小煤矿提出名单,敦促各级政府限期予以关闭。
  三、加大小煤矿整顿工作力度
  (一)除“四个一律关闭”之外,我省尚有2568个小煤矿列入这次整顿的范围。要把整顿的重点放在煤矿“一通三防”(通风、防火、防瓦斯、防尘)等安全设施的建设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安全生产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煤矿矿长是否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是否有职业资格证书,煤矿开采是否符合环保要求,排放污染物是否达到环保标准,资源利用是否合理,矿业秩序是否良好等方面。
  (二)全省小煤矿整顿工作于2001年年底前结束。经整顿后仍不符合《明电》、《通知》和《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四川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安办〔2001〕76号)中的有关规定、标准和要求的小煤矿,一律依法予以关闭。
  四、积极稳妥做好验收工作
  (一)小煤矿整顿验收工作程序按照我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验收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验收合格的小煤矿,由验收人员及乡(镇)、县(市、区)、市(州)政府负责人逐级签字,分批由省级有关部门联合审核,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由省级有关部门核发“四证”后,方可恢复生产。
  (二)抓好小煤矿整顿验收试点工作。宜宾市为全省小煤矿整顿验收试点市。全省18个产煤市州中,每个市州至少应有一个整顿验收试点县。
  (三)小煤矿整顿验收中的有关具体要求。
  1.整顿验收工作按《四川省整顿小煤矿验收工作安排意见》(川煤并井办〔2001〕51号)进行。
  部分地区已经市、县、乡三级政府验收同意,并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复查的小煤矿,要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要求,停产复查,认真回头后,把安全整顿工作做扎实,并按《通知》的规定完备手续后,逐级上报,经省政府批准后换发“四证”,方可恢复生产。
  2.按照《通知》的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将“四证”的审核发放权力一律上收到省级有关部门。采矿许可证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审核发放;煤炭生产许可证由省煤炭工业局负责审核发放;煤炭企业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后,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换证;矿长资格证书由省煤炭工业局审核发放。
  3.负责审核发放“四证”的国土资源、煤炭、工商等有关部门,对本通知下发前发放的证照进行全面清理。凡是予以关闭的小煤矿持有的各种证照,有关部门要在2001年10月底前全部依法予以注销或吊销;凡属停产整顿的小煤矿持有的证照,经验收合格并经省政府批准恢复生产的,再重新核发种种执照;经整顿验收不合格,应予关闭的,有关证照要在2001年年底前全部注销或吊销。在小煤矿关闭整顿期间,暂停对小煤矿审核发放新的“四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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