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
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川办发〔2001〕92号 二00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闭整顿小煤矿和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是煤炭行业结构调整的需要,是保护和合理利用煤炭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必然要求,是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措施。为认真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不断巩固并进一步做好我省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小煤矿关闭整顿工作的原则
这次我省关闭整顿小煤矿和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在地方,关键在县乡。必须坚持“统一领导,明确目标,分级负责,落实在县,保证进度”的原则,即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县、乡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按照《通知》规定,凡属“四个一律关闭”的小煤矿,确保在2001年10月底前全部关闭,小煤矿整顿工作在2001年年底前全部结束,经整顿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依法关闭。
经整顿后保留的小煤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事故防范能力;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符合环保要求;矿长和特殊工种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二、加快小煤矿关闭工作进度
(一)我省煤矿安全整顿前共有各类小煤矿9309个,经过两年多关井压产,已关闭6741个,目前尚有各类有证小煤矿2568个。经初步核查,《通知》规定“四个一律关闭”的小煤矿,即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即国有煤矿采矿登记确认的范围)内的小煤矿、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小煤矿、“四证”(即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书)不全以及生产高灰高硫煤炭(含硫大于3%,灰份大于40%)的小煤矿,共有215个,必须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关闭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和乡镇煤矿停产整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1〕25号,以下简称《明电》)和《通知》要求,由市(州)人民政府组织,县、乡人民政府负责,于2001年10月底以前全部予以关闭。(各市(州)关闭小煤矿数量见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