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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妇女发展纲要和四川儿童发展纲要的通知

  --强化对采供血和血制品生产单位的管理,利用宣传教育网络,全面普及性病、艾滋病防治及自我防范知识,性病艾滋病知识知晓率城市达到90%、农村达到60%、高危人群达到95%。
  (三)策略与措施。
  1.在优化卫生资源配置中,确保对妇幼卫生保健经费的投入,妇幼卫生经费投入的增长速度不低于同级财政增长的速度。
  2.强化卫生行政执法,加大对卫生保健产品、卫生机构和专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各类危害妇女身体健康的违法行为。
  3.加强与女性相关的致命疾病治疗手段的医学研究,提高妇女的平均预期寿命。
  4.结合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大力推行妇幼保健保偿、计划免疫保偿、合作医疗等多种形式的健康保障制度,提高妇女享受卫生保健的水平和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
  5.发展社区卫生服务,针对妇女一生中不同时期生理和心理特点,进行健康教育尤其是心理健康教育,传播自我保健知识。社区卫生工作要健全完善为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妇女、残疾妇女儿童、老年妇女提供特殊服务的工作机制。
  6.对妇幼卫生人员进行卫生保健专业知识的系统培训,特别是加强基层卫生保健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卫生保健技术服务水平和质量。
  7.巩固发展农村妇幼保健机构和网络,85%以上的市、县两级妇幼保健机构达到国家或省的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要求;95%以上的乡(镇)卫生院至少配备2名妇幼保健专兼职人员,90%的村卫生站至少配备1名以上的妇幼保健专兼职人员,为农村妇女提供卫生保健服务,重点筛查和治疗严重危害农村妇女健康的妇科病、地方病、碘缺乏病。
  8.大力推行住院分娩,重点加强乡(镇)卫生院产科、产室及急救设施项目建设,95%以上的乡(镇)卫生院具备完善的住院分娩条件。建立“母亲安全”无阻碍生命通道和布局合理、运行便捷、经济有效的转诊系统。保证孕产妇获得必要的医疗救助,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城市妇幼保健机构要提高产科质量,降低剖宫产率。
  9.加强生殖健康教育,新婚夫妇、孕产妇受教育面达到95%。提倡男女双方共同参与避孕节育的知情选择,树立新的婚育观念。提供生殖保健和避孕节育的优质服务。
  10.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扶贫资金、项目、技术在同等条件下向计划生育户倾斜,保障生育妇女的劳动权利和经济利益。
  11.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基层管理和服务体系,建立以现居住地人口为主的管理模式,为流动人口妇女提供生殖保健服务,改善其生殖健康状况。将流动人口孕产妇死亡率纳入流入地孕产妇死亡率统计汇总。
  12.开展性健康、性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咨询,普及性科学知识,预防性病和艾滋病。中学以上学校要开展性病和艾滋病防治教育。加强对高危人群的干预工作。培养预防和控制艾滋病专业队伍,有效地减缓艾滋病的传播速度。增设治疗性病艾滋病的医疗网点。
  五、妇女与法律保障
  (一)主要目标。
  基本建立与完善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使妇女依法享有的权利得到进一步的实现。
  (二)具体目标。
  1.健全和完善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
  2.依法保护妇女在婚姻家庭和社会中享有平等的权利。
  --妇女在家庭中与男子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
  --及时受理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依法维护妇女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特别是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
  3.严厉打击侵害妇女权益的各类犯罪。
  --保护妇女合法的控告、申诉及诉讼中的各项权益,及时查处、依法严惩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刑事犯罪。
  --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和强迫妇女卖淫的各类犯罪。
  --遏止卖淫嫖娼活动。
  --依法保护被害妇女的隐私权。
  4.减少妇女吸毒人数,努力提高吸毒妇女戒毒巩固率。
  5.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禁止针对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暴力,不断完善反家庭暴力的政策措施。
  --及时受理家庭暴力案件,依法惩处家庭暴力违法犯罪行为,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6.为妇女提供司法援助。
  --全省各市(州)、县(市、区)全部建立法律援助机构,建立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网络体系。
  --争取设立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的专项基金。
  --实施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贫困妇女、残疾妇女、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为妇女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律援助。
  (三)策略和措施。
  1.把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法规的宣传纳入国家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社区精神文明建设规划。维护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率达80%。
  2.完善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建立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社会监督机制,加强执法监督,确保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得到全面的贯彻执行。妇联、工会、共青团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维护妇女的各项合法权益。
  3.建立高素质的司法、执法队伍,加强对司法人员性别意识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
  4.认真贯彻实施《婚姻法》,在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和继承纠纷案件中,切实保护妇女的财产权、继承权、住房和抚养子女等民事权利。
  5.严厉打击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强制猥亵妇女、拐卖妇女及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等严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刑事犯罪。
  6.进一步完善娱乐场所治安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贯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建立有效预防、及时惩治卖淫嫖娼的工作机制。
  7.坚决惩治贩卖毒品和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妇女吸食、注射毒品的犯罪行为。引导和帮助妇女充分认识毒品对母婴健康的特殊危害,对女性吸毒人员进行综合矫治,积极创建“无毒社区”。
  8.逐步建立反家庭暴力行为的工作机制,向受害妇女提供医疗咨询、心理咨询、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增强全社会和妇女反家庭暴力的知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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