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棉花收购和加工于一体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或其所属的非法人企业,注册资本在350万元以上,其中流动资金不少于150万元。
(二)生产区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
(三)第五条中的(三)、(四)、(五)款和第六条中的(三)、(四)、(五)款规定的条件。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从事棉花收购、加工的企业,须报送下列材料:
(一)按规定要求填写的《山东省棉花收购与加工资格申请表》;
(二)新设立企业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复印件,已设立企业的工农业执照副本有效复印件;
(三)新设立企业的验资报告,已设立企业的审计报告;
(四)企业(公司)章程;
(五)证明棉花品质检验人员执业资格的有关证书有效复印件,经市以上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检定的棉花检测仪器设备和县以上技术监督部门验定的棉花加工机械设备证明材料;
(六)符合要求的场地有关证明材料;
(七)县级以上公安消防部门对安全消防条件验收合格证明;
(八)认定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资格认定申报审批程序:
(一)新设立的企业须先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手续;
(二)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当地发展计划委员会牵头,会同经济贸易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与贸易局分设的为贸易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逐级审核后,联合上报到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
(三)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牵头,会同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对企业资格进行审查,审定合格的,报省政府批准后,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发放资格认定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制证费和公示费按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收取;
(四)取得棉花收购、加工资格的企业,凭资格证书在1个月内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或变更手续,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棉花收购、加工业务。
第十条 取得棉花收购、加工资格的企业,可跨区域设立法人、非法人企业,经收购、加工所在地申报,取得资格认定,并在所在地登记注册后,可从事棉花收购、加工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