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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棉花收购与加工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 资格认定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牵头,会同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负责。
  第三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棉花收购、加工的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棉花收购、加工资格的申报和认定坚持布局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 棉花收购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或其所属的非法人企业,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其中流动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二)生产区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露天货场货位不少于6个(每个货位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具有符合国家棉花标准规定的试轧室、分级室和小样贮藏室。
  (三)配备经计量检定合格的动力试轧室、皮棉水份电测器、籽棉水份测试仪、杂质分析机、马克隆测试仪各1台以上,每个收购窗口必须配备当年棉花品级实物标准1套。
  (四)配备经国家劳动、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棉花品质检验人员,以及相关的财务、过磅、保管、保卫、消防等人员。
  (五)配备相应的消防安全设施,并经县以上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棉花加工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或其所属的非法人企业,注册资本在300万元以上,其中流动资金不于少100万元。
  (二)生产区占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厂内办公区、生活区和生产区要严格分开。
  (三)轧花车间配备清花机、锯齿不少于80片的锯齿轧花机、压力吨位不低于200吨的液压双箱打包机各1台以上。实验室配备棉花品级实物标准及试轧车、水份电测器、棉纤维长度仪、马克隆测试仪、成熟度测定仪、杂质分析机、烘箱等设备。有关质量检验、检测设备经市以上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检定合格,有关加工设备经县以上技术监督部门验定合格。
  (四)配备经国家劳动、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棉花品质检验人员,以及相关的机器操作、机械维修、财务、过磅、保管、保卫、消防等人员。
  (五)配备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并经县以上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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