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山东省棉花收购与加工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1〕8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强对棉花收购和加工的监督管理,维护棉花正常流通秩序,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棉花收购与加工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认真组织做好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的申报、审批工作。各市、县(市、区)对棉花收购、加工企业的申报,要坚持布局合理的原则,严格把关,上报的棉花收购、加工能力要与本地棉花资源相适应,防止市场过度竞争和社会资源浪费。
二、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棉花收购、加工资格,今后仍从事棉花收购、加工的企业,可先继续从事棉花收购、加工业务,同时要在本办法实施后2个月内完成重新申报棉花收购、加工资格工作。逾期不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棉花收购、加工资格,不得再从事棉花收购、加工业务。
三、为了不影响棉花收购、加工资格的认定,在本办法实施前经市以上劳动、供销、质监等部门考核合格的棉花品质检验人员,可持证继续从事棉花品质检验工作。同时要加强对棉花品质检验人员的培训,使所有棉花品质检验人员逐步达到本办法要求的标准。
四、棉花收购、加工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定期向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市、区)计委上报棉花收购、加工、销售、库存的数量、价格和等级等情况。在收购旺季每年的9月1日至下年度的1月31日,每旬上报一次(每旬的第3个工作日之前,上报上一旬的情况);其他时间每月上报一次(每月的第5个工作日之前,上报上月的情况)。
二00一年十月一日
山东省棉花收购与加工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棉花收购与加工的监督管理,保护棉花资源,从宏观上控制加工能力,维护棉花正常流通秩序,根据国务院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精神和《
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办发〔2001〕6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