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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至少每季度召开1次消防工作会议,分析、部署、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消防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容易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单位和场所,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明确有关部门的火灾防范责任,督促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建立长期固定的资金渠道,逐步提高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和维护资金投入占本地区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以适应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消防专业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保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与城市其他基础设施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快消防队伍建设步伐,增强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十一条 在消防安全宣传日和农业收获季节、森林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或责成有关部门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 对重大火灾隐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或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有效及时消除;对整改难度较大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可行性的整改方案,落实防范措施,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下级人民政府对上级人民政府督办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督促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时限要求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结果。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公安消防机构依法报请停产停业的请示事项,应及时做出同意与否的批复,并协调或责成有关部门、单位处理好在停产停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办的具有火灾危险的经贸洽谈会、展览会、展销会、焰火晚会、集会等大型活动,应当责成承办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制定灭火疏散预案,依法办理消防安全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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