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山东省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1〕8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学校:
省公安厅拟定的《山东省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山东省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省公安厅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了使各级人民政府正确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
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本省各及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以下统称各级人民政府)。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规章;
(二)组织编制、实施消防规划;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教育;
(五)组织消除重大火灾隐患;
(六)建立多种形式消防队伍;
(七)统一指挥特大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
(八)贯彻执行上级人民政府有关消防工作的指示,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负总责。在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中,应当确定1名领导人分管消防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任期责任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有关部门消防安全职责,认真制定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考核标准和办法,确保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