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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山东省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1〕8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学校:
  省公安厅拟定的《山东省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山东省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省公安厅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了使各级人民政府正确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本省各及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以下统称各级人民政府)。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规章;
  (二)组织编制、实施消防规划;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教育;
  (五)组织消除重大火灾隐患;
  (六)建立多种形式消防队伍;
  (七)统一指挥特大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
  (八)贯彻执行上级人民政府有关消防工作的指示,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负总责。在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中,应当确定1名领导人分管消防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任期责任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有关部门消防安全职责,认真制定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考核标准和办法,确保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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