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要充分发挥省残联评议委员会的监督咨询作用。
5.建立、完善残疾人专门协会,大中城市区级以上残联和有条件的县(市)残联要建立专门协会,组织开展适宜活动。各级残联要给予必要的经费及场地保障。在残联系统广泛开展“建家做友”活动,密切联系残疾人,反映残疾人需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6.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志愿者助残。社区及村助残志愿联络分站或联络员要进行需求与资源调查,确立帮扶关系;街道、乡镇助残志愿者联络站要注重了解并掌握志愿者助残的服务情况,定期向志愿者所在单位反馈助残业绩;县(市、区)残联要做好志愿者助残的动员、组织工作,宣传、表彰志愿者助残先进事迹;逐步建立志愿者助残激励机制。
7.广泛开展残疾人自强活动,团结教育残疾人乐观进取、自强自立。表彰在各行各业中取得突出成绩的残疾人“自强模范”和扶残助残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8.做好残疾人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十一)综合服务设施建设。
2003年底以前,各市要完成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2005年底以前,各县(市、区)要完成800平方米左右的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并充分发挥综合服务功能。
1.各级政府要把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列入本级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2.市、县(市、区)政府在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立项、建设用地、城建配套等方面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照顾。
3.各级残联要加强对残疾人综合服务机构的领导,积极开展康复训练、聋儿语训、就业服务、用品用具供应服务及文娱活动。
(十二)福利基金建设。
积极拓宽募集资金渠道,逐步增加基金积累,努力实现增值,壮大残疾人事业经济实力,加大为残疾人办实事的力度。
1.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探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残疾人福利基金募集工作新的方式方法,拓宽募集渠道,积极争取海内外捐赠。在适当时机,经省政府批准可举行全省性募捐活动。
2.社会福利彩票收入应拿出一定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
3.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组织架构和管理体制,并加强对市级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指导。
4.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在保证基金安全的前提下,探索新的基金增值方式,努力实现基金增值。
5.利用基金会专项基金,加大为残疾人办实事的力度。
6.强化市场意识和经营意识,采取灵活的融资方式,鼓励和吸引社会力量开发残疾人产业,努力培植残疾人事业经济增长点。
7.加强对残疾人福利基金的管理,严格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益。
(十三)信息网络建设。
基本实现省、市残联办公自动化和信息网络化,建立省残联公众信息网络,加强残联专用业务计算机网络建设和管理,基本实现信息服务网络化、数据传输电子化。
1.加强残联专用业务网建设。省、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残联与中国残联网站实现高速、稳定的连接。
2.省、市和部分有条件的县(市、区)实现办公自动化,并运用电子方式传输和汇总残疾人事业统计数据。
3.建立省残联公众信息网站,立足本省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对外宣传、交流和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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