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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的通知

  4.街道和社区组织要针对残疾人的实际需求,为其提供切实服务。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利用社区服务网点安排条件适合的残疾人就业;社区公共服务网络、求助系统要为残疾人优先提供帮扶服务;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区群众文体活动,支持社区残疾人组织开展适合残疾人特点的群众性文化活动。
  5.社区各类服务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优惠和方便。针对残疾人的身体条件和特殊需求,开辟适当的活动场所和适合的服务项目,配置适合残疾人使用的设备、器具。
  (九)法律建设。
  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事业立法工作,加大依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力度,为残疾人提供优惠、有效、及时、便利的法律服务,深入进行法制宣传。
  1.研究制定残疾人就业、教育、康复等方面的规定和残疾人优惠等规定;有关法规、政策的制定和修订要包含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农村税费改革后,继续按有关规定对贫困残疾人实施减免农业税的优惠政策;村(居)民公约中有扶残助残的内容。
  2.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大残疾人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积极开展执法检查。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专项检查。
  3.各类法律服务机构和各级法律援助中心要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政府要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法律援助,同时鼓励社会各界自愿捐助,多渠道筹集残疾人法律援助资金;在基层法院、基层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机构、企事业单位、社区设立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示范岗。
  4.继续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我省实施办法纳入各级全民普法宣传规划,在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活动。各单位和广大公民要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残疾人要遵纪守法,并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十)残疾人组织建设。
  以加强县、乡残联组织建设为重点,进一步完善残疾人组织体系;提高残联干部综合素质,增强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加强专门协会工作,密切联系残疾人;团结、教育残疾人融入社会,奋发进取,积极投身现代化建设。
  1.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工作与残联建设,做好各级残联机构改革工作,巩固、完善组织体系,提高工作效率;县级和乡镇、街道残联要按照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关于加强基层残联建设的决定》的要求,完善机构,健全机制,增强活力,提高效能。
  2.加强对残联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交流工作,把各级残联领导班子建设成为“为公、勤政、团结、廉洁”的领导集体;重视干部的年轻化;注重选拔优秀残疾人进入领导班子。对先进残疾人工作者适时以适当形式进行表彰。
  3.各级残联要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大力倡导“人道、廉洁”的职业道德,制定切实可行的干部培训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努力造就一支“团结、实干、开拓、高效”和一专多能的残疾人工作者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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