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巩固和提高普及六年义务教育、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成果,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继续坚持“一堵二扫三提高”的扫盲工作方针。
6.实施“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西部教育开发工程”、“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和“希望工程”、“春蕾计划”等助学行动,保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山区儿童的就学权利。进一步制定提高民族贫困学生生活待遇及边境县行政村中小学生“三免费”的政策。
7.巩固和扩大特殊教育,加强普通学校特殊教学班和随班就读的建设。使残疾儿童的入学率达到“普六”的验收标准。保障残疾儿童与其他儿童同步享受义务教育,培养他们自立自强的精神和生存发展能力。
8.贯彻落实孤儿就学的有关优惠政策。采取积极措施,基本满足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需要。
9.重视职业初中、高中建设,在中学阶段要加强职业教育。
10.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高教师学历合格率和学历层次,重视教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的培养。实施“中小学骨干教师百、千、万工程”,开展以培训全体教师为目标,培训骨干教师为重点的继续教育。把教师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作为中小学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农村和薄弱学校的教师队伍建设。加强少数民族地区教师综合素质的培训。重视对女教师的培训。
11.进一步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加大排除中小学校舍危房的力度,加快中小学教育技术装配的步伐,使同一地区中小学办学条件明显不平衡的状况有较大改观。2010年60%的高、初中学校和80%的小学校达到省定的办学条件要求。
12.发挥学校、家庭、社会各自的教育优势,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一体化,建立起学校、托幼园所教育、校外教育和家庭教育相结合的育人网络,净化家庭及社会的育人环境。
13.重视和改进家庭教育,加强家庭教育知识宣传,办好各级各类家长学校,深化家教理论研究,帮助广大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掌握科学育儿的知识和方法。
三、儿童与法律保护
完善和落实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儿童合法权益。
(一)主要目标。
1.依法保障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
2.依法打击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控制并减少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各类刑事、治安案件。禁止虐待、溺弃儿童,特别是女婴和病残儿童。
--严厉打击拐卖儿童的犯罪活动。
--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和对儿童的经济剥削。
3.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
--控制未成年人犯罪。
--中小学校普遍进行法律知识教育,增强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进行预防犯罪特别是预防毒品犯罪教育。
4.在诉讼活动中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未成年人参加诉讼和辩护的权利。
--基层法院建立少年法庭,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
5.建立儿童法律援助机构,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
(二)策略与措施。
1.贯彻落实儿童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认真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2.建立维护保护儿童的工作网络,宣传普及保护儿童的法律知识,提高全社会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责任意识。有关部门、社会、学校、家庭应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儿童保护工作。在学校配备法制副校长。
3.严厉打击杀害、强奸、摧残、虐待、拐卖、绑架、遗弃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和引诱、教唆或强迫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犯罪。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性侵犯。严禁利用儿童生产和贩运毒品。
4.大力加强对中、小学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和周边治安环境的整治,严厉惩治针对中、小学生的抢劫和故意伤害行为。在学校附近禁止开办电子游戏厅、网吧,保障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5.加强对企业用工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使用童工现象。
6.加强对儿童的纪律教育、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增强儿童法律意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在学校、社会以及家庭中,进行抵制黄色书刊及音像制品和毒品的宣传教育。
7.坚持做好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综合治理工作。实施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早期预防和不良行为的矫正。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施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人民检察院免于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及刑释解教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8.加强对执法和司法人员有关儿童法律知识、权益保护和办案技能的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要相互配合,在侦察、起诉、审判各诉讼阶段依法给予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特殊的、有别于成年人的待遇。
9.教育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儿童的家庭暴力及其他形式的身心虐待。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酗酒、赌博、卖淫。禁止强迫未成年人结婚或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