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在社区优先发展对家庭生活有直接影响的公共服务,逐步实现家务劳动社会化,增强妇女的自我支配时间。
组织与实施
一、各级政府负责《规划》的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要根据《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本《规划》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当地妇女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实施;要将《规划》的实施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纳入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
二、云南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检查。省级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要根据《规划》的要求,结合各自的职责范围,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认真落实。
三、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云南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每年向云南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报告实施《规划》的工作情况。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都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报告制度。加强调查研究,坚持分类指导、示范先行的工作方法,及时掌握《规划》实施情况,反映《规划》实施动态和云南妇女发展的状况,总结推广经验,注重对妇女问题的理论研究和应用。
四、各级政府要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确保《规划》的实施。各地(州、市)和县(市、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分别配备2名以上和1名以上专职干部。要确保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开展正常工作的经费所需;要根据《规划》实施中的重点和难点,适当安排专项经费;要多渠道筹集资金,鼓励社会赞助;要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妇女的发展。
五、在积极完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自身监督机制的同时,接受人大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执法情况和《规划》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定期向社会公布《规划》实施情况,接受社会舆论监督,推动《规划》的实施。
监测与评估
一、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加强省级的妇女发展综合统计,增设分性别统计指标,建立和完善分性别数据库。做好实施《规划》的信息搜集、整理、反馈和交流工作,分析妇女发展现状,预测趋势,评估《规划》实施效果,并为制定规划、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二、建立省级的妇女状况监测系统,制定切实可行、科学规范的监测评估方案,全面、动态地监测妇女发展状况。《规划》分性别的统计指标要纳入省、地、县各级统计制度及有关部门的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建立健全劳动监察、卫生监测、教育督导、统计评估、法律监督机构,完善监测机制,确保《规划》的实施。
三、建立定期报送和审评制度。云南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每年要向云南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省统计局报送监测数据及《规划》实施进展情况,并对报送的监测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实施效果。省级监测评估周期为年度监测评估、每3-5年的阶段性监测评估和10年的终期监测评估。
四、建立监测评估机构。云南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组织和协调《规划》的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工作方案;监督方案执行情况;审议监测评估报告。根据监测评估结果,提出相应对策。
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统计监测组和专家评估组。
统计监测组由省统计局牵头,相关部门共同组成。负责制定《规划》分性别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提出监测的重点指标;收集监测数据,完善妇女发展状况数据库;向云南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省级妇女发展状况统计监测报告;指导各地妇女规划的统计监测工作;对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开展分性别统计的县级监测试点工作。
专家评估组由云南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推荐专家组成。负责制定检查评估方案;审评监测报告,并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对重点领域或地区进行检查、督导;开展阶段性评估,向云南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指导各地妇女规划的检查评估工作。
各地也要建立相应的监测评估机构和制度,认真开展监测评估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规划》和本地区规划的实施情况。
云南儿童发展规划
(2001-2010年)
前言
今天的儿童将是二十一世纪中叶我国基本实现现代化宏伟目标的中坚力量,是综合国力竞争的人才资源。儿童期(0-18周岁)是人生独特的时期,是人的生理、心理发展的关键时期。培养和造就适应二十一世纪需要的高素质人才,必须从儿童早期做起。为儿童成长提供必要的条件,给予儿童特殊的保护、照顾和正确的教育,将为儿童一生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1996年,根据《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我省在1992年制定并实施的《云南省儿童事业“八五”计划和十年发展规划》的基础上,制定颁布了《九十年代云南儿童发展规划》。这是我省第一部以儿童为主体,促进儿童发展的政府行动计划。我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坚持“儿童优先”的原则,加强领导,制定政策,采取措施,积极实施,使儿童的生存、保护和发展取得了历史性的进步,基本实现了《九十年代云南儿童发展规划》的主要目标,为二十一世纪我省儿童发展尊定了基础。从1990到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