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进行散装水泥交易时,可以委托有资质(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社会公正计量服务机构进行计量。其出具的公正数据作为贸易结算的依据。
第七条 使用计量器具进行散装水泥称重的单位应制定完善的计量管理制度;有相应的计量主管部门;配备专职的计量管理人员;计量器具操作人员有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上岗资质证。
第八条 计量器具操作人员应保证出具数据的准确可靠,不得伪造数据、涂改数据或出具虚假数据。
第九条 散装水泥在出厂(出库)时,如以静态称重法进行计量(用地衡、轨道衡等衡器),必须进行空载、重载“二次”称重,并做好称量原始记录(见附表)(略),接受用户检查;如以动态称重法进行计量(用转子秤、仓式秤等),其专用运输设备(车、船),必须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散装水泥剩余率不得大于0.4%。散装水泥称重计量时,最小读数应准确到所用计量器具的最小分度值。
第十条 散装水泥装车后,必要时,在进出口料口、空压机传动带加签封,由用户拆封验收签字。
第十一条 散装水泥使用、中转单位在验收货量时,可进行抽查,若损耗超差,可委托社会公正计量中介机构进行仲裁计量。所发生费用由违约方(或申请方)承担。
第十二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散装水泥在经销、中转、运输、使用中发生的计量纠纷,进行调解和仲裁。各级散装水泥管理部门应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三条 散装水泥称量的最大允许误差为:10吨以下的最大允许误差≤1%;10-25吨的最大允许误差≤0.8%;25吨以上的最大允许误差≤0.6%。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使用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经周期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
四十六条进行处罚。